(2016)冀05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784号原告郭某。被告杨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