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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谊芝与汪飞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谊芝,汪飞微,周林勇,金金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194号之一原告:葛谊芝,务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飞微,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林勇,经商。第三人:金金钞,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谊芝诉被告汪飞微、第三人周林勇、金金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谊芝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谊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谊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葛谊芝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植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