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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刘保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刘保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23号原告张桂玲,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大榆树镇榆树村。被告刘保金,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与被告刘保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玲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桂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