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崔秀林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林,张世文,张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崔秀林,男,汉族,1952年3月5日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世文,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正林,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生,住景泰县,系被执行人张世文之子。申请人崔秀林与被执行人张世文、张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秀林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经查询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 忠执行员 卢清山执行员 崔守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尚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