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小强申请执行李全生、胡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强,李全生,胡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36-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强,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全生,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胡世永,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荣民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吴耀杰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御景尊邸555-5-1-1304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11.11平方米,产权证号:荣房权证荣字第2015021**号)。因该房屋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现本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小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吴耀杰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御景尊邸555-5-1-1304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11.11平方米,产权证号:荣房权证荣字第201502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