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欧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10号罪犯欧超,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欧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