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阮忠勇诉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忠勇,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66号原告阮忠勇,男性,年龄47。被告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丙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忠勇诉被告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忠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悦陪审员 冯秀琴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