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46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466号原告:马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马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