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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46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466号原告:马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马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