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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秀东与王燕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东,董祝国,王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5137号原告:王秀东,女,1959年8月7日出生。被告:董祝国,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王燕,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王秀东与被告董祝国、王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东,被告董祝国、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东诉称:原告是东城区景阳胡同××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是景阳胡同××号房屋的承租人。2015年5月,二被告在其住房前建了一个16平方米的自建房,被告的自建房离原告的自建房0.9米,同时,自建房高出原告的正式房,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及出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自建房北墙南移2米,不得留窗户,西墙东移1米。被告董祝国、王燕辩称:被告是1999年搬入该院,搬入时自建房就存在,2015年5月被告对自建房进行了装修,房屋高度降低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是其自建房遮挡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景阳胡同××号5幢1层北房,建筑面积20.4平方米,系原告王秀东名下的房屋,东城区景阳胡同××号房屋7、8、9号3间东房,总使用面积19.6平方米,系被告董祝国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所使用的自建房北墙距原告自建房南墙约0.95米,东西宽2.14米、南北长5.3米,原告房前自建房南北宽1.1米、东西长3.15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照片及本院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搭建的自建房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正式住房前接建了约1.1米,对原告自己正式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已有不良影响。现原告把对其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的影响原因完全归结为被告一方,理由不足。根据被告的自建房与原告正式住房之间的实际距离,不足以对原告正式住房的通风、采光、出行构成妨碍。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秀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秀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