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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张志杰、张新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张志杰,张新锐,王立宁,王建功,闫晓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李会敏。委托代理人任雅丽。被告张志杰。被告张新锐。被告王立宁。被告王建功。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晓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与被告张志杰、张新锐、王立宁、王建功、闫晓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高双志审判员  黄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娟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裁定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