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24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7426。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67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秋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恒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