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51号原告:冯某(曾用名冯云侠),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某(曾用名马洪杰),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