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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方乃盼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乃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乃盼,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82********,文盲,无业,住本市大通区洛河镇西湖村**号。2009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乃盼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乃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方乃盼于本区海沃世贸商城楼下公交站牌附近,见被害人王某路过,便上前与王某擦肩而过,随后称王某撞到其了,让王某赔偿,并威胁王某称自己身上有刀,如不给钱便要将王某放倒,后王某将身上的1500元交给方乃盼,方乃盼仍不罢休称钱不够,让王某到路边的招商银行给其取钱,后王某又分三次从取款机共取出2500元交给方乃盼,方乃盼临走时还威胁王某不许报警。2、2015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方乃盼来到本区恒丰宾馆十字路口附近,见被害人李某手上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便上前故意用手碰到烟头,称李某烫到自己,让李某赔钱,并威胁如不赔钱便要用刀捅死李某,话语间还用手在腰间做摸刀动作威胁李某,随后方乃盼将李某身上的220元现金拿走。3、2015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方乃盼来到本区洞山邮局门口的公交站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手上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便上前故意用手碰到烟头,称杨某烫到自己,让杨某赔钱,并威胁如不赔钱便要用刀捅死杨某,随后方乃盼将杨某身上的250元现金拿走,逃离现场不远便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扣押及发放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李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方乃盼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乃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乃盼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方乃盼于本区海沃世贸商城楼下公交站牌附近,见被害人王某路过,便上前与王某擦肩而过,随后称王某撞到其了,让王某赔偿,并威胁王某称自己身上有刀,如不给钱便要将王某放倒,后王某将身上的1500元交给方乃盼,方乃盼仍不罢休称钱不够,让王某到路边的招商银行给其取钱,后王某又分三次从取款机共取出2500元交给方乃盼,方乃盼临走时还威胁王某不许报警。2、2015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方乃盼来到本区恒丰宾馆十字路口附近,见被害人李某手上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便上前故意用手碰到烟头,称李某烫到自己,让李某赔钱,并威胁如不赔钱便要用刀捅死李某,话语间还用手在腰间做摸刀动作威胁李某,随后方乃盼将李某身上的220元现金拿走。3、2015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方乃盼来到本区洞山邮局门口的公交站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手上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便上前故意用手碰到烟头,称杨某烫到自己,让杨某赔钱,并威胁如不赔钱便要用刀捅死杨某,随后方乃盼将杨某身上的250元现金拿走,逃离现场不远便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乃盼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扣押及发放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李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方乃盼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乃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乃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乃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