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卜彦虎与赵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彦虎,赵庆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310号原告卜彦虎。被告赵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彦虎诉被告赵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彦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彦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彦虎撤回对被告赵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卜彦虎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