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与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晖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热脉(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郑晖,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许珊,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邢苏良,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5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的房地产由他案首先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