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秋勇与吴友招、陈燕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勇,吴友招,陈燕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150号原告田秋勇。被告吴友招。被告陈燕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勇诉被告吴友招、陈燕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