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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秋勇与吴友招、陈燕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勇,吴友招,陈燕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150号原告田秋勇。被告吴友招。被告陈燕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勇诉被告吴友招、陈燕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