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晓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晓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539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董事长。被告徐晓萍,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海港区。本院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晓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及本案争议的不动产均为海港区,因此海港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2091000028)及补充协议都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滞纳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另,根据被告在提出管辖异议时出具的结婚证、居住证明及房产证证实,被告的户籍地虽为开发区,但被告婚后实际居住在其丈夫名下海港区金海湾森林逸城B30-1704的房屋多年,故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为海港区金海湾森林逸城B30-1704,根据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时以实际居住地为住所地的有关法律解释,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海港区。综上,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海港区,海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晓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鑫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