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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民初82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侯某某,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1989年12月10日生女儿侯某某甲,1995年6月5日生儿子侯某某乙。女儿侯某某甲已经出嫁,儿子侯某某乙现在外打工。家中债务约10万元。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原、被告多次闹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应分得的财产归儿子侯某某乙所有。谁经手的债务由谁偿还。侯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刘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组成情况。2、本院调取的2016年2月17日的调解笔录。证明原、被告当时均认可的内容:双方于1988年5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主屋平房3间,前屋及东屋砖墙瓦顶各3间一个院子。刘某某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侯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称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法定证据,经审查本院均予以认定。证据2系原、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在本院调解时双方均认可的内容,结合原告的陈述,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1989年12月10日生女儿侯某某甲,1995年6月5日生儿子侯某某乙。女儿侯某某甲已经出嫁,儿子侯某某乙现在外打工。家庭财产,主屋平房3间,前屋及东屋砖墙瓦顶各3间一个院子。2015年8月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双方至今仍没有和好。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称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刘某某的离婚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刘某某与侯某某于1988年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刘某某与侯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多次闹离婚,并已分居。庭审过程中,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婚姻案件调解不能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或判决离婚。现刘某某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应分得的财产归儿子侯某某乙所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家庭债务10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家中如有债务,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作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某应分得财产由其处分归儿子侯某某乙所有,其它财产归被告侯某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