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田亚琴与陈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亚琴,陈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田亚琴,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陈苗平。田亚琴与陈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被告陈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亚琴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陈苗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陈苗平的车辆、房产、工商、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被执行人陈苗平对位于镇江市谷阳路96号钻石名苑6幢5层504室房屋由所有权,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对该房屋委托评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亚琴与被执行人陈苗平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陈苗平、王建霞欠田亚琴款项以193446计算;二、从2016年3月开始,陈苗平、王建霞每月支付田亚琴5000元,直至还清;三、田亚琴不再向陈苗平、王建霞另行主张利息,同时陈苗平、王建霞不再向田亚琴主张租金;四、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的房屋由法院继续查封,直至还清;五、因本次执行的损失,包括评估费5927元,执行费2702元,由陈苗平、王建霞承担”。申请人田亚琴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报告、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曹 涌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聆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