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靳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靳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038号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222号2-2#,组织机构代码75929536-9。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靳军,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军挂靠经营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