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26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经常赌博,对我说谎,并多次以我是二婚为由对我进行挖苦讽刺,对老人极度不尊重。从2016年正月16我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要求:1、与被告离婚;2、个人陪嫁海尔电视、电脑、洗衣机各一台、空调二个、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一套由我取走;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将我给她的彩礼退还给我。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二人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原告陈某系再婚。2015年正月16日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陈某称与被告王某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结婚仅1个月便要求离婚,原告对婚姻的态度太过草率。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陈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婚姻法规定的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应不予离婚为宜,对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丁凤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姬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