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于永顺与石丽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顺,石丽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007号原告于永顺,委托代理人孙喜杰,被告石丽燕,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写字楼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顺与被告石丽燕、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永顺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