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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与周殿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周殿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987号原告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兴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周殿延。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殿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州区金羊镇海藏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