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与张维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张维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责人姚万良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维方,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军委托代理人陈利丹、唐振楠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与被告张维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担。审判长 王高峰审判员 杨静霞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