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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必文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911号原告李必文,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梅州市。委托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文川,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负责人王财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华,男,1957年10月15日生,被告公司职员,住广东省蕉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文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必文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李必文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