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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唐利先、余荣洋、陈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唐利先,余荣洋,陈秋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小平。被告唐利先,男,生于1980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余荣洋,男,生于1981年8月2日,汉族。被告陈秋月,女,生于1983年4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告唐利先、余荣洋、陈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