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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世树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59号罪犯张世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作出(2004)潍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之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5160元。被告人张世树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刑执字第0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以(2011)枣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世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世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张世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漏罪加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