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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桂华、邱华云与邱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桂华,邱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桂华,女,汉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华云,女,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再审申请人杨桂华因与再审申请人邱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桂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杨桂华骑自行车有逆向行驶的行为,该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杨桂华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错误的,这一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属主观臆断。1.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且有无因果关系是前提要件。2.无证据证明其骑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连公交认字(2014)重新认定第003号《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并未认定其骑自行车逆向行使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中邱华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逆向行驶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存在因果关系。3.邱华云肇事后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造成公安交管部门对杨桂华骑自行车逆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无法查证,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邱华云负全责是正确的。二审对此也予以确认。4.二审推定其骑自行车逆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从日常经验法则不能推定出其骑自行车逆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疑难性、实践性,需要专门机关即公安交管部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收集各种证据,依据相关规则综合分析判定。(二)二审由于认定上述基本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邱华云提交意见称:如果杨桂华不逆行就不会发生本案事故,故杨桂华逆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邱华云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时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一审审判长杨某某与杨桂华系堂姐弟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该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该审判长不仅未自行回避,且处处庇护杨桂华,在开庭次日便作出判决,基本上支持了杨桂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均遗漏了当事人。因连城县宏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所有的闽FY168**客车长时间违规停靠在原204省道莲峰镇佳宝电器店门口道路右侧,造成其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视线受阻,才与杨桂华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宏泰公司对杨桂华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应当将该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2.其在事故发生后,误以为对方无大碍,与对方交涉后才离开现场,一、二审认定其构成逃逸,显属不当。3.杨桂华逆向行驶,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50%以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审仅判决杨桂华自行承担20%的责任,显失公允。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杨桂华提交意见称:(一)一审审判长杨某某与其无亲属关系,不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且一、二审中邱华云从未提出过任何回避申请,在一、二审法庭询问时均明确回答不申请回避。(二)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闽FY168**客车的停车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宏泰公司不属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一审中邱华云未主张由闽FY168**客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中邱华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客车的停车行为与本案事故有因果关系。(三)邱华云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其伤情严重却当即驾车逃逸,8天后才到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该逃逸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证。(四)本案应判决邱华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邱华云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中,邱华云称,其一、二审中没有申请一审法官杨某某回避,是因为当时其不知道杨某某与杨桂华有亲属关系,后来经过多方查询,才知道他们的亲属关系。但邱华云对其所主张的亲属关系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此外,邱华云称,其于本案二审判决后,另行起诉宏泰公司,主张宏泰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杨桂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其赔偿款166917.54元的50%即83458.77元,该案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回避问题。邱华云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回答不申请审判人员杨某某回避,现其主张杨某某与杨桂华之间存在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遗漏当事人问题。邱华云主张闽FY168**号客车违规停放也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为此其已另案起诉该客车所有人宏泰公司,请求宏泰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对另案判决不服,可就该案依法申请再审。若本案追加宏泰公司为当事人,则会造成一事两诉,故邱华云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次,关于双方责任比例问题。本案中,邱华云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救治伤员以及报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肇事后逃逸未保护现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邱华云申请再审称其不构成逃逸,与事实不符。杨桂华骑自行车逆向行驶系客观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常人在横过马路时,一般会较注意靠右侧正常直行的车辆,而不一定会考虑到有人违规逆行从而作出恰当的预判以避免碰撞,因此,二审判决结合本案邱华云交通肇事后逃逸、杨桂华骑自行车逆向行驶从客车尾部驶出时两车相撞的实际情况,酌定减轻邱华云20%的责任,并无不当。杨桂华申请再审主张其逆行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邱华云申请再审主张杨桂华应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杨桂华、邱华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桂华、邱华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审 判 员  黄晓文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