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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4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傲(化名“高世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傲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高傲伙同陈某(已判刑)至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二小区“哈尔滨银行”附近,见被害人侯某某独自一人经过,便共谋抢劫侯某某,高傲从后面使用暴力控制住侯某某,陈某从侯某某处夺走其手机,并翻找其手提包内财物,将钱夹内现金100余元抢走。后在侯某某请求下,陈龙将SIM卡取出后将手机归还了侯某某。经鉴定,在被害人侯某某的手机电池表面提取的指纹与陈某左手拇指指纹同一。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傲自动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安局太平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傲的供述、手印鉴定、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傲和同案人共谋抢劫,共同实施抢劫行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高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侯某某经济损失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惠敏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伏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