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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佳佳与被告王建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佳佳,王建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314号原告许佳佳,女,199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正,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许佳佳诉被告王建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佳佳诉称,2014年9月,原告许佳佳系被告王建正经营东方龙大酒店的保洁员,被告欠其工资8682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6月13日前结清。请求判令被告王建正向原告许佳佳支付劳务费8682元及滞纳金、利息。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王建正向原告许佳佳支付工资8682元。被告王建正未到庭,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许佳佳系被告王建正经营东方龙大酒店的保洁员,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王建正尚欠原告工资共计8682元,并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许佳佳出具内容为“暂欠前厅许佳佳工资捌仟壹佰捌拾贰元整、服装租赁费叁佰元整。合计:捌仟陆佰捌拾贰元整¥8682.00”欠条一份,该欠条由东方龙大酒店财物经办人李静书写,被告王建正签名确认,并另行注明有“于2015年6月13日结清”。后原告多次追要无果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许佳佳系被告王建正经营酒店的保洁员,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载明“暂欠前厅许佳佳工资捌仟壹佰捌拾贰元整、服装租赁费叁佰元整。合计:捌仟陆佰捌拾贰元整¥8682.00”。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及服装租赁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建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佳佳支付下欠工资及服装租赁费8682元。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秉光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