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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启美、栾梦与栾世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启美,栾梦,栾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史启美,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栾梦,女,199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栾世利,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启美、栾梦与被执行人栾世利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