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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海亮、刘德锋、深圳市皇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晓玉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德锋,深圳市皇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晓玉,程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80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西乡广深公路北侧八十区新城广场F1018、F1019、F1021,组织机构代码689414595。法定代表人康静。被执行人刘德锋,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揽厂三巷3号501,身份证号码441502197912101010。被执行人深圳市皇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广深公路东侧时代景苑5-8栋301,组织机构代码584077924。法定代表人叶华俊。被执行人何晓玉,汉族,户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9号301,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710061526。被执行人程海亮,汉族,户籍住址汕尾市红海湾区遮浪街道水龟寮村镇府宿舍三栋202号,身份证号码441501197507154016。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海亮、何晓玉、刘德锋、深圳市皇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海亮、何晓玉、刘德锋、深圳市皇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4280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布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