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宝鸡马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金固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马腾商贸有限公司,宝鸡金固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马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法定代表人马云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金固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北村。法定代表人王全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宝鸡马腾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商砼供应合同》,该合同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的情况下,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本合同为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之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宝审 判 员 李黎明代理审判员 吕 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