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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分行与刁刘珺、严洪波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刁刘珺,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严洪波,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严君豪,男,200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本金509149.94元,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8972元,财产保全费3106元,公告费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的房地产由他案首先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