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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64孙向臣与李海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向臣,李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64号申请人孙向臣,男,蒙族古,1989年5月31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法定监护人孙向武,男,蒙古族,1982年4月2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李海鸥,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孙向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鸥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海鸥的财产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