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美格公关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孙维凤与梁志超、江海虹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凤,梁志超,江海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孙维凤,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被执行人:梁志超,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江海虹,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志超、江海虹的银行存款26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