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英与张晓华、金连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华,原告李明英,金连胜,宋燕,戴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华,居民。系被告戴学德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李明英。原审被告金连胜,居民。原审被告宋燕,居民。系被告金连胜之妻。原审被告戴学德,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晓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张晓华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晓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