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庆喜与徐粉娣、王巧云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喜,徐粉娣,王巧云,王文娜,姚义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喜,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粉娣,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巧云,女,1954年5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审被告王文娜,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姚义明,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上诉人王庆喜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属徐粉娣与姚义明共同共有。2014年3月5日,姚义明与王庆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王庆喜。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止;五年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姚义明)同意,乙方(王庆喜)不得将房屋转租,合同亦对其他问题作了约定。2014年6月1日,王庆喜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王巧云,由王巧云及王文娜实际居住。2014年7月徐粉娣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无法进入。后徐粉娣报警,交涉无果后,徐粉娣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姚义明、王庆喜、王巧云、王云娜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无效,并向徐粉娣返还涉案房屋;2、诉讼费用由姚义明、王庆喜、王巧云、王云娜承担。原审法院另查明,姚义明目前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强制戒毒所戒毒。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徐粉娣与姚义明共同共有,姚义明将房屋出租王庆喜,未经徐粉娣同意,侵犯了徐粉娣的权利,故该租赁合同无效。关于徐粉娣要求确认王庆喜与王巧云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与徐粉娣无涉,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由王庆喜与王巧云另寻途径解决。合同无效后,王庆喜应将涉案房屋返还徐粉娣,王巧云、王文娜作为实际使用人负有迁出义务,对徐粉娣要求王庆喜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姚义明与王庆喜之间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王巧云、王文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王庆喜与姚义明就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王庆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返还徐粉娣;三、王巧云、王文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携其物品迁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庆喜、姚义明各半负担。王庆喜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是姚义明租与王庆喜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若是侵权,也是姚义明侵犯了徐粉娣的权利,与王庆喜无关。王庆喜还垫付了姚义明拖欠的涉案房屋水电费等1,432元。现在法院判决王庆喜归还房屋,应对相应后果进行处理,保护王庆喜的合法权益。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在判决姚义明归还王庆喜100,000元的前提下,王庆喜同意返还涉案房屋。被上诉人徐粉娣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不同意王庆喜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王巧云、王云娜述称,若法院判决王庆喜败诉,则王巧云、王云娜同意搬出涉案房屋,但王庆喜应当赔偿王巧云、王云娜的损失。原审被告姚义明未参加诉讼,也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过程中,姚义明强制戒毒期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属徐粉娣与姚义明共同共有,姚义明未经徐粉娣同意将房屋出租给王庆喜,侵犯了徐粉娣的权利,原审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是适当的。至于王庆喜与姚义明之间的债务问题,可另行解决。原审法院对双方纠纷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庆喜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王庆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高原审 判 长 顾慧忠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