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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王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国际工业城A1-6厂房。法定代表人韩相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寅,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李星男,该公司部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倩。上诉人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世美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