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许国联、穆义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许文嘉,许国联,穆义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332号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939-3。法定代表人任长中,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屏,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嘉,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许国联,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穆义娜,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被告许文嘉、许国联、穆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