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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桥东区聚贤堂美容美发店与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桥东区聚贤堂美容美发店,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99号原告石家庄市桥东区聚贤堂美容美发店,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号。经营者齐媛媛。委托代理人杜会强、蒲晓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72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世青、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6号金源花园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马晓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世青、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三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荣金、刘江,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桥东区聚贤堂美容美发店诉被告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为石家庄正定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辩称,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石家庄××辖区,故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拆迁记录》、《协调记录》复印件作为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恢复原状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告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辖区,且侵权行为地亦为石家庄市长安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