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明翠与罗尚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翠,罗尚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405号原告黄明翠,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罗尚琼,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翠与被告罗尚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翠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黄明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