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横山县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凤旗以及原审被告吴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横山县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周凤旗,吴增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横山县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法定代表人高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旗,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延平,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增宏,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上诉人横山县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凤旗以及原审被告吴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横山县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横山县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横山县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的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上诉人横山县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