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国熊与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熊,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83号原告:朱国熊。被告: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茶亭村。法定代表人:黄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熊诉被告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国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熊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国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