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汪玉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玉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772号原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屯市。法定代理人:魏广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晏、李喆,新疆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玉芬,女,汉族,住北屯市。原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玉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