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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巩跃华与鄄城县大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跃华,鄄城县大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9号原告巩跃华,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鄄城县大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巩跃华诉被告鄄城县大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巩跃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审 判 员  王景文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玉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