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良汉与张朝波、舟山汇航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汉,张朝波,舟山汇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672号原告:陈良汉,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赛祝,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系原告配偶。被告:张朝波,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舟山汇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后沙头中心渔港办公楼A-2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58624106。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梅淡,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汉诉被告张朝波、舟山汇航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良汉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钦媛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人民陪审员  周盈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