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永生申请执行高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生,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肖永生,男。被执行人高春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肖永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