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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8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5000元,2016年4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3725元。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185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