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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晓辉与被执行人郝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晓辉,郝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迟晓辉。被执行人郝丹萍。申请执行人迟晓辉与被执行人郝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迟晓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郝丹萍履行给付38.514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隆化镇北街村四组房院一处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所有用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百度搜索“”